計畫簡介

計畫起源

屏東縣政府為鼓勵縣內中小企業加強創新研發活動,協助縣內產業經濟佈局,特依據『經濟部配合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申請作業須知』,訂定『屏東縣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以加速提升屏東縣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促進屏東縣產業發展。

計畫宗旨

屏東縣屏東縣政府為鼓勵縣內中小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研發,以因應全球化產業經濟的變化,縣政府在經濟部補助下,自97年開始辦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用實質獎勵補貼的方式,分擔企業研發成本,幫助縣內中小企業提升競爭力。且為提倡節能減碳,發展及輔導地方特色產業,優先輔導科技農業及綠能產業。

  • 本年度策略推動類別分3大類(農業創新、技術創新及服務創新)。
    • 創新農業涵蓋下列項目:
      1. 規劃或開發農業產業所需之關鍵性、前瞻性、整合性、共通性或基礎性技術。
      2. 農產品品牌之開發研究、應用或加值之服務平台、系統或模式。
      3. 促進農業產業技術發展之知識創造、流通或加值,以發展創新商業營運模式或流程。
      4. 其他創造具體知識資本、創新農業產業價值或提升產業創新能力之研究發展活動。
    • 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創新研發或地方產業特質之一:
      1. 創新應用:以未曾獲中央或本計畫補助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
      2. 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
        • 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等。
        • 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並創造具高質感、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之創意數位內容。
      3. 地方產業特質係指發揮地方特有的歷史、文化、特性或創意,並運用當地素材、自然資源、傳統技藝、勞動力等,從事生產及提供服務。
    • 創新服務包含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新商業應用技術等,且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1. 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
      2. 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或透過服務創新,創新產業價值活動。如:
        • 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工業設計、專業測試及驗證、生技製藥契約研究(CRO)、產業技術預測、產業資訊分析、創業育成、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鑑價、仲介及交易之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
        • 由1家或結合多家技術研發或研發服務之公司進行服務業之技術創新、系統創新與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3.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之創意設計, 如:
        • 發展設計元素所需工具或平台,建立產業所需設計元件庫、基礎應用、設計工具。
        • 建立消費者、設計者、生產者彼此間之串連機制,促成跨領域整合,達到少量多樣、平價高質的產品或服務。
        • 結案前應包含1-3個月試營運,並應列出試營運之量化效益指標。
  • 計畫有關「農業生技產業」者將給予保障名額。
    • 為符合計畫推辦宗旨,針對縣內特色產業,給予農業生技產業提案總數至少二分之一之保障名額。
    • 若申請創新服務計畫,結案前應包含1-3個月試營運,並應列出試營運之量化效益指標。

計畫申請

  • 申請資格:

    本計畫係本府為提升縣內中小企業從事創新研究並帶動屏東縣產業發展為目的,其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下列要項:

    • (一)依法於屏東縣辦理公司、商業或工廠等登記之事業。
    • (二)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屏東縣內。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 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註:「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 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7.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 (五)本計畫僅適用於業者即將進行之研發計畫,若為已開發完成或生產之產品者,均不得申請,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 (六)申請機關所受理廠商申請地方型SBIR計畫時,僅受理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
  • 方式

    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於公告日期前送至「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工商科」

  • 應備資料

    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與正本相符」章

    1. 申請表一式1份。
    2. 計畫書一式10份(以訂書針或長尾夾即可)。
    3. 計畫書電子檔1份(WORD及PDF )。
    4. 商業登記抄錄資料、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90年11月14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等影本各乙份。
    5. 最近一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各乙份。(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6. 廠商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証明影本一份(未進駐者可免繳)。
    7. 僱用勞保員工之證明文件(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或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營利事業,請出示「公司未滿五人聲明書」正本乙份。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營利事業,為非勞保強制規範之範圍,另需檢附研發人   員之任職證明、薪資領取證明,以佐證為該計畫研發人員。
    8. 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證明文件。
    9. 申請者自我檢查表1份(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10.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所有計畫人員簽名)。
    11. 自籌款金額若大於公司設立資本額,請附公司財務規劃說明書一份(無則免附)。